第一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一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 4 年,以此制定教学计划。
第二条 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取得学籍后,可在 3-8 年的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再延长 2 年。
第三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者,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课程和毕业最低学分
第四条 各专业学位课程和毕业最低学分
1 会计学
学位课程:财务管理、西方财务会计学(基础会计)、中级会计、审计学、管理会计。
课程结构(学分) |
学分 |
必修课 (130学分) |
通识教育平台课程 |
57 |
学科基础平台课程 |
34 |
专业基础平台课程 |
39 |
选修课 (20学分) |
素质拓展平台课程 |
20 |
合计 |
|
150 |
毕业最低学分:150学分。
2 经济学
学位课程:Political Economics(政治经济学)、Microeconomics(微观经济学)、Macroeconomics(宏观经济学)、Public Finance(财政学)、Finance(金融学)。
课程结构(学分) |
学分 |
必修课 (129学分) |
公共课 |
57 |
学科与专业基础课程 |
43 |
专业核心课程 |
29 |
选修课 (21学分) |
|
21 |
合计 |
|
150 |
毕业最低学分:150学分。
3 生物技术
学位课程:General Biology & Experiment(普通生物学及实验)、Biochemistry & Experiment(生物化学及实验)、Genetics & Experiment(遗传学及实验)、Microbiology & Experiment(微生物学及实验)、Cell Biology & Experiment(细胞生物学及实验)。
课程结构(学分) |
学分 |
必修课 (125学分 ) |
公共课 |
47 |
学科与专业基础课程 |
33 |
专业核心课程 |
45 |
选修课 (30学分) |
|
30 |
合计 |
|
155 |
毕业最低学分:155学分。
4 土木工程
学位课程: Mechanics of Materials & Experiment、Structural Mechanics(结构力学)、Concrete Structural Design Principle(混凝土结构设计原理)、Steel Structure Design Principle(钢结构设计原理)、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土木工程施工)。
课程结构 |
学分 |
选修课 (142学分) |
公共课 |
47 |
学科与专业基础课程 |
48 |
专业核心课 |
47 |
选修课 (28学分) |
|
28 |
合计 |
|
170 |
毕业最低学分:170学分。
▲根据太阳集团城官网1407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学位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达 3 门及以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生修满基本学制时,若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1 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要求继续辅修第二专业且已获得第二专业 60% 以上辅修学分者;
2 未获得毕业规定总学分者(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学生办理延长修业,应当在每年 5 月底至 6 月初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保留学籍。学生应当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而未申请的,按永久性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仅获得毕业规定总学分的 90% ,尚有课程、实践环节不及格或缺修,但未达到退学规定时,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中,必修、限选课程不及格学分在 10 学分(不含 10 学分)以下,允许在一年内向原所在学院申请重修。
第八条 结业生回校重修考试必须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同时进行,不得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重修考试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九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半年及以上退学的,或学习年限已达最长学习年限但未能取得规定学分的 90% 者,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条 学位不授予情况
1 考试作弊者;
2 学位课程重修3门及以上者;
3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其他情况者(不授予学位证);
第十一条 予以结业的学生情况如下: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仅获得毕业规定总学分的 90% 但未达到退学规定的予以结业;
第十二条 予以肄业的情况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半年及以上退学的或学习年限已达最长学习年限(8年),但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90% 者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 由于第十条原因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且没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1 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模范团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称号之一者;
2 在省级及以上科技作品、科技发明、电子设计、数学建模、师范生教学技能等大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者或获得国家级优秀奖及以上者;
3 经自己勤奋努力,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公务员等综合表现优异者;
4 积极参军报国,退役复学后表现突出者。
(二) 由于第十条原因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后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1 毕业后两年内,在工作实践中获县(市)级及以上“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者;
2 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见义勇为,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者;
3 毕业当年参军入伍者。
第四章 学业预警
第十四条 学业预警是指学院依据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学习问题和学业困难进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第十五条 学业预警分类
学业预警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和黄色预警三个等级。
(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色预警
1 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下同)6学分(含)以上9学分以下者;
2 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课程(不含重修通过的课程,下同)10学分(含)以上15学分以下者。
(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橙色预警
1 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9学分(含)以上15学分以下者;
2 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课程15学分(含)以上30学分以下者。
(三)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红色预警
1 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15学分(含)以上者;
2 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课程30学分(含)以上者;
3 除第8学期所开课程(含实践环节)学分外,前7个学期所修学分尚不能达到毕业要求者;
4 在校学习时间已达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仍未完成学业者。
第五章 网上评教
第十六条 网评对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授课的教师。网上评教是学校加强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教学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教师教学质量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本活动于每学期的下半期进行。即上学期为五月份,下学期为十一月份开展,具体事宜由教务处负责安排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评教,新学期将不能在网上选课、查询个人成绩和修改个人信息。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规范管理,狠抓落实,切实提高参评人员对网上评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客观、公正、真实地对任课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章 课程的重修、缓考
第十八条 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成绩不合格,须重修。选修课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重修和另选课程的考试成绩以实际得分记载。
第十九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因病缓考须有学校医院证明),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教务处可为其安排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一般不准因事缓考。
第二十条 毕业班学生有2门以下(含)课程不及格,既可延长修业年限重修;累计2门(不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必须延长修业年限重修。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1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在校学习的;
2 一学期请假累计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或者缺课累计达到四分之一及其以上的;
3 因创业、家庭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二十二条 休学时间以一学年计算。其中休学创业的学生累计休学不超过 4 学年,其它情形累计休学不超过 2 学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并持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者,休学期满,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诊断,合格的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 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办理复学手续。办理复学手续时,须持复学申请和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 一学年所修的必修与限选课程不及格学分达到 20 学分的;
2 各学年必修与限选课程重修后,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 20 学分的;
3 自入学起必修和限选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 40 学分的;
4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5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6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7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9 应休学却拒办休学手续的;
10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学院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与学生充分沟通,必要时,应向学生家长征求意见,并留存相关材料,学生退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学生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和录入学生成绩库,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反之,不能取得学分。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成绩不合格者,须重修。
第三十一条 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考试课程的成绩可按 20-30%(平时)、70-80%(期末)的范围确定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的成绩比例。考查课程成绩可依据平时作业、小测验、课程论文、课程总结等多种形式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在期终考试前结束。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因升学、就业等,需要成绩证明的,学校可真实、完整地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第九章 请假与考勤
第三十四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延长请假时间,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学校医院证明,因公请假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学生请假一般须由本人办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十五条 学生请病、事假 1 天,由班主任批准;请假在 1 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学生请假手续均由学院办公室存查。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或从事其他集体活动,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须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或有关责任人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六条 课堂教学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等,每天按 8 学时计算。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 5 次按旷课 1 学时计算。
第三十七条 学生请假 1 月以上或 1 学期累计请假达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以上者,应令其休学或停学,随下一年级重修。某一门课程因请假缺课时数达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一般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应予重修。公共体育课缺课(包括请假)四分之一者,成绩以不及格对待,必须重修。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期中间不得出境探亲(个别因境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除外)。利用假期出境探亲,应如期返校,逾期不返者,按旷课论处。